租車契約

第1章/總 則

第1條(該條款的適用)

本公司根據本條款及基於第40條所定之本條款細則(以下簡稱「條款等」。),將租借汽車(以下簡稱「租車」。)作為出租物租借給租借人,租借人在理解並承諾條款等的狀況下承租。
租借人根據第8條第3項,若指定不同於租借人之駕駛人,須將本條款與駕駛人相關之部分轉告該駕駛人,並要求駕駛人遵守。另外,本條款內未定之事項,將依據法令或一般習慣而定。

2. 本公司有可能在不違反條款等的宗旨、法令、行政通則及一般習慣的範圍內遵從特約。在符合特約所述情況時,該特約優先於條款等。

第2章/預 約

第2條(申請預約)

租車人在租車時,即等同是在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的價格表等的情況下,得以另行規定的方法,在事先明示需要哪種車種等級、租用開始時間、租用場所、租用期間、還車場所、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附屬品需求與否,與其他的租用條件下(以下簡稱「租用條件」。)進行預約。另外,關於小型巴士請事知明示駕駛區間或去處,搭乘人數及使用目的等租用條件後,再進行預約。

2. 本公司在收到租車人所申請的預約時,原則上以本公司所保有車輛範圍內來對應此預約。在此情況,除了租車人是本公司特別認可以外,須以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進行支付。

第3條(變更預約)

租車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時,須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租車人可依另行規定之方法來取消預約。

2. 租車人若因故導致租車人在所預約的租用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都還沒開始租車契約(以下簡稱「租車契約」。)的締結手續時,視為預約取消。

3. 前2項的情況中,租車人需向本公司支付依另行規定所訂之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會在收到本預約取消手續費時,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

4. 若是因本公司之故而造成預約取消,或未締結租車契約時,本公司除了會返還預約完成的申請金,還會支付依另行規定所訂之違約金。

5. 若因事故、遭竊、其他顧客不還車、道路拖吊、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租車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而尚未締結租車契約時,該預約即取消。在本情況,本公司會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返還給顧客。

第5條(替代租車)

本公司若無法交付租車人所預約之車種等級的車輛時,會採用與預約不同的車種等級之車輛(以下簡稱「替代租車」。)來完成租車。

2. 租車人若同意前項的替代方法,本公司會以車種等級與預約時的同一租用條件作為替代租車與以交付。另外,若替代租車的租車費用高於預約時所選之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時,以當初所預約之車種等級的租車費用為準;費用比當初所預約之車種等級來得低時,以該替代租車的車種等級之租車費用與以租車。

3. 若租車人拒絕第1項的替代方法,可以取消預約。

4. 依前項的情況,若無法執行第1項的租車原因可歸責為本公司之事由時,根據第4條第4項的取消預約來處理,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並支付依另行規定之違約金。

5. 依第3項的情況,若無法執行第1項的租車原因不可歸責為本公司之事由時,根據第4條第5項的取消預約來處理,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

第6條(免責)

若本公司及租車人在預約被取消,或沒有締結租車契約時,除了第4條及第5條所定之情況外,相互間不可有請求行為。

第7條(代理預約業務)

租車人可在代替本公司進行預約業務的旅行代理店家、關係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業者」。)進行預約申請業務。

2. 向代理業者進行前項申請之租車人,其代理業者有對該預約進行變更或取消的權限。

第3章/租 車

第8條(締結租車契約)

租車人須出示第2條第1項所定之租用條件,本公司則出示基於本條款、價格表等的租車條件,以締結租車契約。但若是沒有可提供租用之車輛的情況或租車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號的任一情況則除外。

2. 締結租車契約時,租車人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所定之租車費用。

3. 本公司基於監督官廳的基本通函(注1),在租借簿(租借原票)及第14條第1項所規定之租車證上,記載駕駛人的姓名、地址、駕照的種類及駕照(注2)的號碼,或為了要附加駕駛人的駕照影本,在締結租車契約時,會向租車人要求出示租車人的指定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的駕照,並提出其影本。在本情況,若租車人本人就是駕駛人時,請出示自己的駕照或提出其影本;若租車人與駕駛人不同時,請出示駕駛人的駕照或提出其影本。

(注1)監督官廳的基本通函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局長通函「租車相關之基本通函」(自旅第138號 1995年6月13日)的2.(10)及(11)。
(注2)駕照是指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的駕照當中,以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別記樣式第14書式所發行的駕照。另外,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的2所規定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符合駕照之規定。

4. 本公司在締結租車契約時,會向租車人及駕駛人要求出示駕照、本公司所指定之輔助文件,並會複印所出示之文件。

5. 本公司在締結租車契約時,為了在租用期間內可與租車人及駕駛人聯絡,要求租車人及駕駛人需告知電話號碼等。

6. 本公司在締結租車契約時,會向租車人要求以信用卡或現金來支付費用,或指定以其他的方法。

7. 租車人在締結契約後,不可延長租用期間。

第9條(拒絕締結租車契約)

租車人或駕駛人符合任一以下各號的情況時,無法締結租車契約。

  • (1)不出示為了租借車輛的駕駛必要的駕照,或在本公司要求下,依然不同意提出該駕駛人的駕照影本。
  • (2)被認定帶有酒氣。
  • (3)被認定由於毒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呈現中毒症狀。
  • (4)儘管有未滿6歲的幼兒一同乘車,但是沒有兒童座椅時。
  • (5)被認定屬於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之團體成員或關係人士,抑或其他反社會的組織。

2. 租車人或駕駛人符合任一以下各號的情況時,本公司有權拒絕與其締結租車契約。

  • (1)預約時所定之駕駛人與締結租車契約時的駕駛人相異時。
  • (2)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對本公司租車費用的債務支付有滯納之事實時。
  • (3)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有符合第17條各號之行為時。
  • (4)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包含向其他的租車業者租車。)有符合第18條第6項或第25條第1項之行為時。
  • (5)在過去的租車記錄中,有違反租車契約或保險條款中不適用汽車保險之事實時。
  • (6)與本公司交易時,對本公司的員工及其他關係者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言詞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7)散佈謠言或計策、使用勢力使本公司的信用受損或妨害業務時。
  • (8)沒有達到其他明示的條件時。
  • (9)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當時。

3. 前2項的情況,若已與租車人成立預約,將以取消預約來處理,在租車人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後,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予租車人。

第10條(租車契約之成立等)

租車契約在租車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車費用,本公司向租車人交付所租車輛後即成立。本情況,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將充當為租車費用的一部份。

2.前項所記之租車事宜,在第2條第1項的租用開始時間內,於同項所明示之租用場所進行。

第11條(租車費用)

租車費用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明示各項額度或有計算根據的價格表。 基本費用、單程租車手續費、免責補償制度加保費、加購費、燃料費、配車手續費、其他的費用

2. 基本費用在租車時,本公司將依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總和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與第14條第1項同。)所訂定之費用為準。

3. 根據第2條,若在預約後租車費用有所變更時,預約時適用費用與租車時適用費用兩相比較後,以較低的租車費用為準。

4. 租車費用則依細則所訂。

第12條(變更租用條件)

租車人在締結租車契約後,根據第8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欲變更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若本公司因前項租用條件之變更導致妨礙租車業務時,有可能不會同意該變更。

第13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本公司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護)進行所定之檢查,將實施必要維護之租車與以交付。

2. 本公司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進行所定之檢查,將實施必要維護。

3. 租車人或駕駛人請確認在實施前2項的檢查維護,及基於另行規定之檢查表的車體外觀與付屬品是否有維護不良,或未達其他租車的租用條件之情事。

4. 本公司若在前項的確認事項中發現租車有維護不良之情況,會立刻實施必要之維護。

第14條(交付、攜帶租車證等)

本公司在交付租車時,將以書面(包含電子郵件等電磁方法。)之方式,將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定事項之租車證交付租借人。

2. 租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車中,必須攜帶前項交付之租車證(包含以電磁記錄方式攜帶。)

3.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遺失租車證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使 用

第15條(管理責任等)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開始租車直到至本公司還車期間(以下簡稱「使用中」。),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使用、保管所租用之車輛。

2. 租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利用高速道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及其他收費服務時,租借人或駕駛人基於自己的責任,向收費服務提供者支付其利用費用等。

3. 若前項收費服務提供者,以利用費未繳納等為理由,明確指定租車的車牌號碼與日期時間,要求本公司開示當時租借人的個人資訊,視為租借人同意本公司向該請求者提供租借人之個人資訊。

第16條(日常檢查維護)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必須在每天使用前進行按照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的2(日常檢查維護)所定檢查,實施必要之維護。

第17條(禁止行為)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不可進行以下行為。

  •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許可等,將所租車輛使用於汽車運送事業或同類之目的。
  • (2)租借人、駕駛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可未經本公司允許,從內外拍攝本公司之事務所、本公司之營業店鋪或本公司之用地等的照片、影片或錄音,或是將其照片、聲音或影片張貼、上傳到社群媒體或是直播等。
  • (3)將所租車輛轉租,或將之作為擔保用等,侵害本公司權利之一切行為。
  • (4)偽造或變造所租車輛的汽車登錄號碼標或車輛號碼標,或改造、改裝所租車輛等變更其原狀之情事。
  • (5)在未獲得本公司同意下,以所租車輛參與各種測試或競技、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 (6)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的情況使用所租車輛。
  • (7)在沒獲得本公司同意下,將所租車輛加保損害保險。
  • (8)將所租車輛帶出日本國外。
  • (9)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之行為。

2. 符合本條、第18條或第25條的情況,在違反刑法的情況下,本公司會開始執行法律程序。

第18條(違規停車時的措施等)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有道路交通法所定之違反停車行為時,租車人或駕駛人須至管轄違規停車之地區的警察署,並立即給付違規停車所產生之罰鍰及負擔違規停車所導致之拖吊、保管、領回等諸費用。

2. 本公司在收到警察通知所租車輛違規停車的聯絡時,會聯絡租車人或駕駛人盡速移動或領回所租車輛,同時在租車的租用期間終了時或本公司指示時,指示前往處理警察署以處理違法事務,而租車人或駕駛人必須遵循之。另外,本公司根據警察所移動之所租車輛情況,可依本公司之判斷自行至警察接手所租車輛。

3. 本公司在執行前項的指示後,依本公司之判斷,確認租車人之違反處理狀況交通反則告知書、繳納證明、收據等,若未經處理,會在處理之前向租車人或駕駛人施以前項指示。 另外,本公司要求租車人或駕駛人,承認違規停車之事實及至警察署等,並要求違反者遵循法律上的措施並自認時在本公司所定的文書(以下簡稱「自認書」。)親自署名,租車人或駕駛人必須遵循。

4. 本公司在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情況下,會向警察提供自認書及租車證等的包含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等之資料,向租車人或駕駛人提出追及違規停車之責任,也會向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條的4第6項所定之闡釋函、自認書、租車證等資料,報告事實關係等,並可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租車人或駕駛人也需同意。

5. 如本公司接獲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規定的放置違反費納付命令而須繳納放置違反費,又或為找尋承租人或駕駛人而支出各項費用,或因移動、保管、領取車輛等情況而負擔所需費用時,本公司將對承租人提出以下所列金額(以下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的支付要求。於此情況下,承租人須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內支付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 (1)違規停車費的相當金額
  • (2)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 (3)搜尋所需費用及移動、保管、接手車輛所需費用

6. 本公司在收到前項所述之放置違反費繳納命令時,或者租借人未能於本公司指定之日期前全額支付該項規定之請求費用時,租借人須同意本公司採取在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租協系統」。)登記租借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措施。

7.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違規停車相關之罰金時,如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第2項遵從本公司應處理違規行為之指示,或依第3項應簽署自認書之要求時,本公司可向該承租人收取另外規定額度的違規停車費(下一項簡稱「違規停車費」),充作第5項規定之放置違反費及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8. 無關乎第6項規定,本公司在收到承租人支付之違規停車費及第5項第3條所定費用之全額時,將刪除依第6項規定登記於全租協系統之資料。

9. 承租人根據第5項向本公司支付請求的金額時,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隨後繳納該違規停車相關罰金,或被提起公訴等,而使得放置違反費繳納命令取消,本公司退還放置違反費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違規停車相關費用中,退還承租人相當於放置違反費的數額。本公司根據第7項收取違規停車費時亦相同。

10. 根據第6項規定,資料已登錄在全租車協系統時,支付罰鍰等違規停車費支付命令遭取消,或依第5項規定,已向本公司支付全額請求額時,本公司將刪除已登錄於全租車協系統之資料。

第19條(GPS系統)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輛可配備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系統」),且本公指定之系統可用於記錄租賃車輛的當前位置、交通路線等資訊,且本公司可將此類記錄資訊使用於以下目的。

  • (1)在租賃契約終止後,確認租賃車輛已歸還指定地點。
  • (2)在符合第25條第1項的情況下,或在租賃車輛的管理或租賃契約的履行等方面判斷為有需要的其他情況下,用以確認租賃車輛當下的位置。
  • (3)為改善提供租借人與駕駛人的商品及服務品質、提升顧客滿意度等,將加工成無法識別、特定出個人的形態,以便使用於市場分析。

2.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當本公司需要基於法令開示前項GPS系統所記錄之資訊,或接獲來自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部門的開示請求暨開示命令時,可在必要的範圍內開示此類資訊。

第20條 (行車紀錄器與汽車製造商的車輛通訊設備)

租車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輛可能搭載行車紀錄器,且其駕駛情況等資訊可能會被記錄,以及該紀錄將使用於下列目的。

  • (1) 當發生事故時,為確認事故發生當下的情形。
  • (2) 出於租賃車輛之管理或租賃契約之履行等目的,在認為有必要時,用以確認租車人及駕駛人的駕駛情況。
  • (3) 為提高對租車人及駕駛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目的,將紀錄處理成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型態並用於行銷分析。

2.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當本公司需要基於法令開示前項行車記錄器所記錄之資訊,或接獲來自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部門的開示請求暨開示命令時,可在必要的範圍內開示此類資訊。

第5章/還 車

第21條(返還責任)

租車人或駕駛人須在所租車輛的租用期間到期前至所定的還車場所還車於本公司。

2. 若租車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時,租車人須根據規定賠償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害。

3. 若租車人或駕駛人因天災或其他的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在租用期間內還車之情況,租車人及駕駛人不負對本公司所產生損害之責任。遇此情況,租車人或駕駛人需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22條(還車時的確認等)

租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的見證下還車。這時除了有正常使用所產生之磨耗部分等外,需以交車時的狀態還車。

2. 租車人或駕駛人,請在還車時先確認所租車輛內有無租車人或駕駛人或乘客所遺忘之物品再行還車。

第23條(變更租用期間時的租車費用)

租車人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租用期間時,需支付變更後的租用期間所對應之租車費用。

第24條(還車場所等)

租車人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所定的還車場所時,將依還車場所的變更負擔必要的回送費用。

2. 租車人在沒有取得第12條第1項本公司之同意,於所定的還車場所以外的場所還車時,本公司將收取以下還車場所變更違約金。
還車場所變更違約金= 因變更還車場所導致必要的回送費用×200%

第25條(不還車時的措施)

本公司在租借人或駕駛人於租期期滿後,未將租車歸還指定之場所,且不回應本公司之歸還請求時,或因租借人行蹤不明等理由而判斷為不歸還時,除採取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外,租借人須同意本公司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提出不歸還被害報告,同時採取在全租協系統登記等措施。

2. 本公司在符合前項情事發生時,為了確認租車所在,將採取包含詢問租借人或駕駛人之家人、親戚、工作地點等相關人士或啟動GPS機能等必要措施。

3. 符合第1項之情況,租車人除了須負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回收租車及尋找租車人或駕駛人所需之費用。

第6章/故障、事故、遭竊時的措施

第26條(發生故障時的措施)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絡,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7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生事故時,請立即停止駕駛,不論事故之大小,請在採取法令上的措施的同時,實行以下所定措施。

  •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 (2)基於前號的指示需修理所租車輛之情況,除了本公司所認可之情況,請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工廠維修。
  • (3)發生事故時,請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盡快提出必要文件等。
  • (4)發生事故時,在與對方和解或做其他的合意行為前,請先取得本公司承諾。

2.租車人或駕駛人在採取前項措施之外,須自己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本公司會在租車人或駕駛人處理事故時給予建議,並幫忙解決。

4.本公司以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為目的,將於加裝行車記錄器之車輛發生衝擊或緊急煞車等時記錄該狀況。

5.本公司在認定為必要時,會將前項的記錄作為驗證。

第28條(遭竊時的措施)

租車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絡,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 (1)立即就近通報警察。
  •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的狀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 (3)所租車輛遭竊或遭受其它被害時,請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盡快提出必要之文件等。

第29條(無法使用以致租車契約終止)

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遭竊其他的事由(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所租車輛無法使用時,租車契約終止。

2. 租車人依前項的情況須負擔所租車輛的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租車人。但若故障等為第3項或第5項所定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3. 若發生故障等交車前存在的異常、缺陷或其他租賃車輛不符合承租條件之情況,則重新締結租賃契約,且承租人可接受本公司提供之替代租賃車輛。然替代租賃車輛之提供條件,準用於第5條第2項。

4. 租車人若不接受前項的替代租車時,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全額返還給租車人。另外,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時亦同。

5. 若因無法歸咎於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故障等情況,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賃費用扣取從交車到租賃契約截止這段期間之租賃費用後的殘額,歸還承租人。

6. 租車人除本條所定措施之外,因無法使用所租車輛所產生之損害,除本條外不可對本公司請求賠償。但故障等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發生之情況除外。

第7章/賠償及補償

第30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承租人使用承租之租賃車輛時,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造成本公司租賃車輛損害,需賠償其損害。然無法將責任歸咎於承租人及駕駛人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害除外。

2. 根據前項承租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狀況、發生事故、竊盜、故障、租賃車輛汙損、臭氣等導致本公司無法繼續使用租賃車輛之損害,需根據價目表鎖定之金額賠償損害或營業賠償。

3. 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車輛時,若因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蓄意或過失造成第三者或本公司之損害,需賠償其損害。

第31條(保險及補償)

租借人根據前條第1項或第3項負擔賠償責任時,以及駕駛人根據前條第3項負擔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根據租車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所定之賠償制度,支付以下限度內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1)對人補償
無限制(包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補償
每1事故限額 3000萬日圓(免責金額5萬日圓)
(3)車輛補償
每1事故限額時價(免責額/一般為50,000日圓,其他E-O等級;S-D等級、X-C等級和O-B等級和乘用車;Y-C等級旅行車;T-D等級和大型卡車;R-D等級和貨車及小型巴士為100,000日圓)
(4)人身傷害補償
每1事故限額 3000萬日圓×人數,每1人限額 3000萬日圓

2. 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時,不予支付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3. 違反租車契約時,無法領取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4. 保險金或賠償金無法支付之損害,以及超過根據第1項規定所支付之保險金額及賠償金額之損害,由租借人及駕駛人負擔。另外,第1項之限度額根據特約變更之情況,關於超過特約所定限度額之損害,由租借人及駕駛人負擔。但根據處理嚴重災害之特別財政措施等相關法律(1962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由被指定為嚴重災害之災害(以下簡稱「嚴重災害」。)所造成之損害,若其損害為在該嚴重災害指定之地區所造成的滅失、毀損或與承受其他被害之租車有關等情況,除損害發生時租借人或駕駛人有蓄意或重大過失外,租借人或駕駛人不需賠償其損害。

5. 本公司支付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之損害金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刻償清本公司之支付額。

6. 有關相當於第1項第2條或第3條所定之保險金或賠償金之免責金額之損害,除特約情況外,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第8章/解除租車契約

第32條(解除租車契約)

本公司在租車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條款時,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號的任一者時,可不經任何通知解除租車契約,並立即要求返還所租車輛。在本情況,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車費用中,扣除從出租到契約解除為止的期間所對應的租車費用後所得之餘額返還給租車人。

2 租車人在符合前項解除時,將支付本公司產生之損失。

第33條(中途解約)

租車人於使用中,在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中途解約手續費的前提下,可以解除租車契約。本情況下除了符合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情況,本公司會從已收取的租車費用中,扣除從租車到還車期間的租車費用,並將餘款返還給租車人。

2. 租車人在解除前項之契約時,須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車契約期間所需基本費用)-(從租車到還車期間的基本費用)}×50%

第9章/個人資料

第34條(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

本公司所取得租車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利用目的如下。

  • (1)根據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擁有租車事業許可之業者,為實施作為事業許可條件所負擔義務之事項,如製作締結租車契約時所需之租車證等。
  • (2)為向租車人或駕駛人介紹租車、中古車等其他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等 及各種活動、宣傳活動等,
    並以寄送宣傳廣告物或電子郵件等方法來提供資訊。
  • (3)在締結租車契約時,為向租用的申請者或駕駛人進行是否為本人之確認及審查可否締結租車契約。
  • (4)為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服務的企畫開發,或以提升顧客滿意度為目的向租車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 (5)為將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以統計的方式集中計算、分析、製作成無法識別或辨認特定人物之形態的加工統計資料。

2. 沒有在第1項各號所定目的所取得之租車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會事先告知使用目的。

第35條(登錄個人資料及同意利用)

租借人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條,應同意將包含租借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在內之個人資訊,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不超過7年期間,且這些資訊可由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加盟該協會之各地區租車協會及協會會員之租車業者使用於締結租賃契約時的審查。

  • (1)本公司基於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被通知繳納違規停車費時
  • (2)沒有支付本公司依第18條第5項所規定之違規停車關係費用全額時
  • (3)認定發生符合第25條第1項之不歸還的場合。

2. 駕駛人如符合前項第3條,則將包含駕駛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在內之個人資訊,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不超過7年期間,且這些資訊可由前項租車業者使用於締結租賃契約時的審查。

第10章/雜項規定

第36條(抵消)

本公司基於本條款,對租車人有金錢債務時,可使用租車人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抵消。

第37條(消費稅)

租車人基於本條款的交易所被課徵之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應向本公司支付。

第38條(延遲損害金)

租車人及本公司延遲履行基於本條款的金錢債務之時,應給付對方年利率14.6%的延遲損害金。

第39條 (日語條款等之優先適用)

若日語的條款等與其被翻譯成外國語言的條款等之間,存在內容相異之處,則應優先適用日語的條款等的內容。

第40條(條款及細則)

本公司可訂定本條款之細則,其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應將本條款及前項之細則,公布於本公司之營業店鋪,並記載於本公司發行之傳單、價目表、網站等。

3. 本公司可變更本條款及第1項之細則。本條款或第1項之細則變更時,本公司應於網站上告知本條款或第1項細則變更之前項,及變更後之本條款或第1項細則之內容及效力發生時期。另變更後之本條款及第1項細則,同樣記載於前項之處。

第41條(重要事項的資訊提供)

本公司將在交付租車前,致力於針對本條約當中,關於租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及營業補償責任之內容、本公司的保險或補償制度之內容及條件,以及租借人在故障、事故、遭竊時必須採取之措施、違法停車之措施以及返還遲滯時之措施等重要事項,以明確且平易的表現提供資訊。

2. 租借人需致力於理解條款等之內容。

第42條(條款等的揭示等)

本公司將以下列任何一種方法對租借人揭示條款等。

  • (1)在本公司的營業店鋪以公眾容易看的方式揭示(包含在螢幕等電子儀器上顯示。)
  • (2)在網站等以容易觀看的方式登載。
  • (3)書面(包含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提示

此外,透過本公司發行之手冊、價格表等,提供租借人條款等的概要。變更時也相同。

第43條(條款等的變更)

本公司可變更這份條款等。條款等變更時,本公司透過在網站上登載等適當的方法,告知條款等變更的主旨、變更後的條款等的內容及效力發生時期。

第44條(準據法)

根據本條款所記之契約、租車及所有租車所伴隨的行為,皆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該法來作為解釋。

第45條(合意管轄法院)

基於本條款之權利及義務所產生糾紛時,不論訴訟費用多寡,以管轄本公司之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處所在地之簡易庭作為管轄法院。

附 則

這些條款和條件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修訂日期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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